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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反垄断前瞻 知易行难 通力合作
    时间:2014-07-31 11:44  来源:腾讯专稿  作者:方向

    8月1日,捷豹路虎和一汽-大众奥迪将分别执行下调的整车或原装备件价格。6年前的同日,中国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似乎两家车企特意要选择这个特殊的日子“献礼”。6年了,国家对汽车业特别是进口汽车的垄断行为始终没有开刀,而先前进口液晶面板、进口奶粉、黄金经销商行业的垄断行为均已经被官方“收拾过了”,看来汽车业的反垄断难度要大于前述行业。

    在捷豹路虎、一汽-大众奥迪两车企主动降价之前,奔驰和沃尔沃也宣布下调售后维修保养价格。据分析这或许都与回应发改委反垄断调查有关,国家发改委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已经历时三年,是该有结果的时候了,而且从2013年起,我国对反垄断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显加大,已经将大棒挥向了液晶面板、奶粉、黄金等多个领域。现结合这些过往的其他行业案例,试对汽车业反垄断下一步查处走势做初步研判。

    前瞻1、案子或接近瓜熟蒂落。

    反垄断查处相对比较费时费力。国家发改委对液晶面板反垄断调查历时6年。当然时间跨度较长还有一种可能,有些涉及外企案件,为了平衡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需要什么时候出手就出手,特别是商务部门在应对我国企业遭遇国外较多不公平贸易待遇时,我们办案节奏就需要适度调节,国外对我们反倾销、反垄断,我们也不会客气。

    本次汽车反垄断调查案也用了3年。虽然这几天媒体上已经将汽车反垄断炒得很热,目前并未见到比较权威的国家相关部委的官方正面态度意见,但从各方反应来看,涉事企业似乎已经按主管部门的建议主动整改,结案条件似乎已经接近成熟,预计应该两三个月内,最迟在年底前就会正式宣布处理结果。

    前瞻2、定性或为多个单品牌的纵向垄断。

    先前几起反垄断案件按照查处对象之间关系大致可分为两类,液晶面板和黄金案为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多个车企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而奶粉案则是经营者基于供货的市场优势地位对下游经销商的纵向垄断。很明显,目前汽车行业垄断更像是后者。

    虽然从理论上讲,如果某一汽车企业或品牌因为纵向垄断而形成相对高价,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品牌,但是在事实上,每个车企品牌都采取类似的纵向控制策略,选择这个那个品牌都是无非是五十步笑百步。所以,很多纵向垄断的情形下,事实上也同时形成了虽未经共谋但心照不宣的类似“横向垄断”。

    前瞻3、惩处或将伤筋动骨。

    对各领域反垄断违法企业的惩处,也是比较狠的,近年接连创下多个天价罚单,液晶面板案3.53亿元、奶粉案6.7亿元、黄金案1009万元。由于汽车本身作为高价消费品,行业规模比较大,暴利现象更为突出,惩罚金额不会低于前述行业,惩处将会是伤筋动骨。正是这种惧怕,有关企业才会做出积极整改的下策,希望也能成为他们真心悔过的实在之举。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均将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而世界500强企业中利润率最高的车企大众和现代也不过是10%多一些的利润率,宝马6.6%、戴姆勒5.3%、福特4.2%,中国几大车企利润率均不超过5%,兵装集团、广汽和吉利利润率甚至不足1%。如果按销售额的10%上限处分,可能多数涉案企业的两三年就等于白忙活了。

    前瞻4、惩处或差别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案原则,涉案有关企业如果能在宣布处理结果前主动按要求提交《自认报告》,承认违法事实,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就会得到相对宽大处理,甚至识相的不罚。

    《反垄断法》对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罚款是按上年销售额的1%到10%执行的,上下限相差10倍,应该说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执行哪一档、处以多大比例的罚款或者免予处罚,要做到被罚者心服口服,执法者还是努力做到了公平。

    进口奶粉案中,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整改的合生元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对不能主动配合调查但能积极整改的美赞臣处销售额4%的罚款;对能够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多美滋、雅培、富仕兰、恒天然处销售额 3%的罚款;对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的惠氏、贝因美、明治免除处罚。

    从近段时间各车企的反应不一来看,国家对车企的惩处也可能就会体现出差别来。

    前瞻5、消费者或有望获得差价及服务补偿。

    人们普遍认为,反垄断案件属于事后惩罚,更多地教育了涉案企业,但对另一方特别是对过往消费者权益缺乏直接救济与补偿。比如整车、配件或服务降价更多是针对未来,而非历史。在这方面,液晶面板案件给出了很好的参考。

    在液晶面板一案中,国家发改委共对6家企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8亿元,其中1.72亿元为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并且,承诺液晶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这一项就可让国内彩电企业每年节约成本3.95亿元。

    据报道,目前已经有一家车企内部研究了已购车主的差价补偿方案,并且该公司也会充分考虑尽力保证不让经销商的利益受损。

    当然,延长保修期相对于真金白银的差价补偿来说对公司财务冲击要小得多,也可能是相关企业采取的方案之一。

    综合来看,上述对反垄断的讨论多数限于国家发改系统,为了让反垄断工作更加深入,更有效力,还需要上下齐心,多部门通力合作,为此,特提三点建议:

    建议1:各司其职,联合执法。

    在反垄断上,其实不应该是国家发改委一个部门在战斗,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都是重要的部门。早在2009年6月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反垄断法的两个配套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今年6月,商务部办公厅已经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问卷调查的通知》,旨在对国内汽车市场的潜在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建议2:消除羁绊,坚定执法。

    对于目前汽车领域的反垄断进展慢、力度小,各界都归咎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但笔者个人认为这个《办法》只是增加了发生垄断的可能性,但并不是必然的,更不是具有决定性的。该办法并没有规定整车供应商企业可以对下游经销企业可采取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扣减返利、限制供货、停止供货等多种惩罚性和约束性措施,这都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个体行为,所以也就不能“肚子痛埋怨灶王爷”。

    当然,为了消除或尽量减少诱发行业反垄断行为的可能性,商务部门加快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也显得有其必要性。

    即使退一步从理论上讲,根据国家的《立法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只是由国家商务部牵头制定、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会签的部门规章,而《反垄断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很明显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效力高于前者,当出现矛盾时,也应适用于上位法。

    建议3:政府本身也要做遵法典范。

    曾有一段时间,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本地新能源汽车发展,竞相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

    今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对上述行为说“不”,要示各地区要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对坚决清理取消各地区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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